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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:公安部  時間:2007-07-24  

   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根据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等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現就收繳非法爆炸物品、槍支彈藥、劇毒化學品和管制刀具,嚴厲打擊違反爆炸物品、槍支彈藥、劇毒化學品和管制刀具管理的違法犯罪活動通告如下:

    一、嚴禁非法制造、買賣、運輸、儲存炸藥、雷管、導火索、導爆索、震源彈、黑火藥、煙火藥、手榴彈、地雷等各類爆炸物品,以及軍用槍、射擊運動槍、獵槍、麻醉注射槍、气槍、彩彈槍、火藥槍、仿真槍等各類槍支彈藥和劇毒化學品。

    二、嚴禁非法使用、持有爆炸物品;嚴禁攜帶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;嚴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、攜帶槍支彈藥;嚴禁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。

    三、嚴禁郵寄爆炸物品、槍支彈藥和劇毒化學品;嚴禁在托運的貨物、行李、包裹、郵件中夾帶爆炸物品、槍支彈藥和劇毒化學品。

    四、嚴禁走私槍支彈藥、爆炸物品和劇毒化學品。

    五、凡違反上述規定的,必須立即自首,并將非法爆炸物品、槍支彈藥、劇毒化學品和管制刀具上交當地公安机關。

    六、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,依法從輕、減輕、免除或者不予處罰;逾期拒不自首、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,依法從重處罰。

    七、凡爆炸物品、槍支彈藥和劇毒化學品被盜、被搶或者丟失的,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机關,不及時報告的,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;發現遺棄的爆炸物品、槍支彈藥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,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机關。

    八、廣大人民群眾應當積极向公安机關舉報涉及爆炸物品、槍支彈藥和劇毒化學品違法犯罪的活動和線索,凡舉報有功的,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;對包庇違法犯罪分子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;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复的,依法從嚴懲處。
公安部舉報電話:010—58186722;舉報信件郵寄地址:北京市東長安街14號公安部治安管理局,郵政編碼100741;舉報電子郵箱地址:gabzbjq@sina.com

    各地舉報電話:110。

   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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